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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论文范文

农业保险论文

农业保险论文范文第1篇

1.农业保险的外部性。由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许多研究人员认为农业保险具有外部性,单纯的市场不能解决农业保险的问题,政府应该给予充分重视。一些研究人员如Wrigt和Hewitt(1990)在研究中发现,以个人或者商业性质来经营的农业保险在历史上难以生存,即使存在也只是昙花一现,历史上大部分的农业保险基本上都是靠政府直接经营或间接经营的。农业保险的公共产品属性得到理论界普遍赞,从而农业保险的补贴必须由政府来负担成为了一种不容置疑的常识。但也有反对的观点,Siamwalla、Valde(s2003)认为,农业保险就是普通商品,政府不应该对其补贴,他们利用消费者盈余和生产者盈余的概念进行分析得到补贴可能使供给曲线向下偏移,补贴成本大于福利总产出。

2.农业保险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20世纪80年代,西方理论界对农业保险研究主要集中在:农业保险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而且理论界把多重险或者一切险的市场失灵归咎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理论界普遍认为,逆向选择普遍存在于农业保险中,一些农户购买农作物保险是因为农业保险的逾期赔偿超过保费成本,而与此相反的,一些农户不可能购买保险是因为农业保险逾期成本超过保险赔偿。在农业保险的逆向选择问题上,国外许多学者从实证和计量经济学方面进行研究,成果颇丰。Calvin与Quiggin(1999)研究发现,风险规避在决定农民参与联邦农业保险项目中所起作用有限,部分农民参与农业保险主要是为了得到补贴。有研究者从计量经济学方面分析得出,一些农户倾向于购买保险是因为他们期望能够从农作物保险中获得较高收益。也研究发现,农业保险的参与率与农场规模成反比例,农场规模越大越倾向于不买保险,主要原因在于大农场在各种作物和牲畜的管理上分散风险的能力强。Serra和Goodwin(2003)等在实证研究中发现,美国一些农民财富达到一定程度后,购买农业保险的动机从而降低,原因在于其自身承担风险能力增强。

3.农业保险的经营技术。进入21世纪后,尽管理论界对农业保险供给机制升温,但并没有取得什么研究突破,反而在农业保险的经营技术研究方面有了突破性进展。为消除农作物多种风险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XiaohuiDeng等(2006)研究了农作物的指数保险产品,这项研究评价了各种指数保险产品在减少农作物产出损失方面的效率。BarryK.Goodwin等(2004)展示了指数保险的制定过程,包括保险计划和保险费率的制定。他们利用统计和计量经济学的最新成果回顾了风险模型概念,为农作物指数保险提供了技术支持,展示了这些风险模型技术怎样消除价格风险从而发展了农作物收入保险。

二、国内农业保险研究的现状

我国的农业保险在20世纪30年代就出现尝试,但起初的规模小,1934年全国仅有5个村61户农户参加了农业保险。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试率先试办了农业保险,主要险种为牲畜棉花保险。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政策的鼓励下农业保险一度加速发展,但好景不长,1992年至2003年,农业保险陷入停滞萎缩。2004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加快发展农业保险后,农业保险又获得生机。2007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中央财政对主要粮食农作物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因此,从2007年开始农业保险开始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中央财政开始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2008年财政部颁布《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由于财政的大力支持我国农业保险又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在实践过程中,我国逐步形成了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制度模式来运营农业保险,该模式最主要的特点是公私合作。这种模式的优势是促使政策性农业保险快速发展,公私合作既实现了政府责任的回归,又充分利用了保险公司现有的组织资源。然而,该制度模式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也面临很多问题。比如,财政补贴政策不健全,保险公司供给效率不高,面临风险相关性、信息不对称、客户对其缺乏信任以及交易成本过高等难题。总而言之,国内农业保险研究主要集中在农业保险理赔的复杂性、农业保险费率高与农民收入低下的矛盾等,基本上顺延了国外的研究路线。尽管如此,国内农业保险研究范围主要是农业保险性质、农业保险需求、农业保险制度等方面。

1.农业保险的性质。怎样对农业保险性质进行界定是国内农业保险研究的一个热点。李军(1996)认为农业保险属于准社会公共产品,因为农业保险具有明显的社会公益性,而且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因此农业保险不是私人物品。冯文丽、林保清(2003)也认为,农业保险的正外部性表现在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生产和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消费两方面,农业保险是一种具有正外部性的准公共产品。农业保险能够保证农业生产顺利进行,由可使全体社会成员享受农业保险带来的农业稳定、农产品价格低廉的福利。在国内关于农业保险的福利分析中,比较多地研究认为农业保险具有外部性,属于公共产品。

2.农业保险需求。到目前为止,农户缺乏农业保险需求成为研究领域的一个共识,但在探讨原因时研究人员解释的角度有所不同。张跃华等(2004)的研究认为,在收入低的时候,农民往往趋于风险中性偏好。庹国柱(2007)进一步认为,政府应该是农业保险的第一需求者,因为农民缺乏需求,从农业与农村发展大局出发,农业保险和政府的政策目标一致。王阿星、张峭(2008)研究发现,农户的家庭农业收入比重、教育、受灾程度、性别、保险购买状况等对农业保险需求存在显著影响。谢家智(2009)认为农业保险市场的完善程度从长远来看决定着农业保险的供给水平,影响农业保险供给因素主要有:政府财政支持力度,农业保险供给的主体及方式、农业保险制度的供给、农业再保险发展水平。也有不少研究人员认为,农业风险的相关性、非独立性、非同质性以及农业保险交易成本高等造成了农业保险市场需求不足。

3.农业保险的制度。我国农业保险制度选择是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关注点。在农业保险制度模式上存在着政府主导型、政府参与型以及政府诱导型三种类型。在农业保险组织形式上,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运营模式和联合体模式被讨论的最多。朱俊生、庹国柱(2009)提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公私合作”农业保险制度模式。此外,庹国柱等(2005)探讨了国外农业保险的立法情况以及对我国保险立法的启示。对农业保险的立法,庹国柱、朱俊生(2007)进行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论述。

三、农业保险研究的趋势

起初,私营农业保险市场失灵和农业保险福利分析是国外研究人员重点关注的农业保险研究领域,其目的是为政府补贴与政策干预寻找理论依据。理论界主流的观点是要求政府提供补贴,建立公共农业保险制度。当公共农业保险制度面临问题时,例如政府财政压力、政府定价不当、管理成本过高和激励不足等,研究者开始反思传统的农业保险制度供给体制,强调要解决农业保险问题必须依靠市场的方法,探讨基于市场运作的新型农业风险管理方式,例如指数保险。国内学者对农业保险的属性做过广泛的探讨,而且对各地的实践经验及区域模式的探讨也较为丰富,在农业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也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实证、数量和精算方面的研究逐渐增多,但仍然存在不足:一是多将农户视为同质的整体,忽略了日益分化的农户异质性需求的特点;二是多强调政府介入农业保险的必要性,对政府财务的可持续性以及补贴对市场机制的扭曲缺乏深入的研究;三是多局限在对试点地区制度模式的描述,对制度运行中的深层次矛盾缺乏深刻的考察、归纳和总结;四是多着力于现状分析,相对缺少结构性的理论凝练和前瞻性的趋势分析;五是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建设的薄弱环节、政策偏差和阶段性特征的认识和研究不够深入;六是研究方法上缺少实证研究,主要进行的是经验分析和理论探讨。

与国际上相比,我国农业保险研究不够深入,成果转化少,大多还停留在观点探讨上,而且许多观念需要突破,例如,在保险理赔方式上现在依然采用的是灾后定损的传统落后方式,农业保险风险区单一,保险区划分一直没有推展,保险产品单一且质量不高。因此,应该采取产学研结合,政府要促成研究机构和保险公司合作,加强农业保险的研究工作,鼓励新的农业保险品种的研发,并尽快地把研究成果付诸实践。未来一段时间内,农业保险立法是我国农业保险研究的重中之重。发达国家对农业保险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如美国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日本的《农业灾害补偿法》和法国的《农业保险法》。而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法律的缺失给农业保险实践带来了很多困难,如农业保险的定位、对农业保险支持的原则、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保证农业保险的投保面、对农业保险投保人的利益保护和对保险公司的保护等问题,有法可依成为农业保险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

农业保险论文范文第2篇

为了更好地了解新疆棉农购买农业保险的真实情况,笔者于2014年5月对新疆石河子134团和玛纳斯县的棉农进行了农业保险购买意愿的问卷调查,调查对象均为从事棉花种植的农户,调查涉及了134团4连、5连、8连、14连等四个连队及玛纳斯县乐土驿镇、包家店镇、六户地镇、兰州湾镇等四个镇。共发放问卷200份,回收有效问卷184份,总有效率为92%。

(一)被调查农户的基本情况由被调查农户来看,新疆棉农的个体特征基本类似。被调查户主80%以上为男性,对家庭情况有比较详细的了解,这也有助于调查获得较为准确的数据;两地75%以上被调查农户的年龄都集中在31-50岁,棉农以中青年为主;从受教育程度来看,70%以上被调查农户为初中以下水平,高中及以上学历的人数占比较少,农户整体受教育程度不高。

(二)被调查农户棉花种植基本情况被调查农户家庭棉花种植规模相对较为分散,各种植规模占比基本相同,种植规模在30亩以下的占22.83%,30-50亩的占21.74%,50-70亩的占21.20%,70亩以上30.43%;家庭收入3万元以下的占18.48%,3-5万元的占38.58%,近43%的农户家庭收入在5万元以上,棉农家庭收入相对较高;从棉花收入占家庭收入比重来看,57%的被调查农户的家庭90%以上的收入来源于棉花种植,农户多为棉花种植的纯农户,农户兼业化程度较低。

(三)被调查农户对于棉花保险的认知情况从调查中发现,被调查农户对于新疆棉花保险政策的了解不深入,对于棉花保险政策了解的仅占7.65%,54.95%的农户虽然听说过棉花保险,但是对棉花保险具体的政策缺乏充分的了解。尽管新疆农业保险推行30多年,大多数农户对农业保险政策的功能、作用认识不清,有近20%的人完全不清楚,这种状况对于棉花保险业务的开展和棉农分散风险极为不利。

二、棉农购买农业保险意愿的影响因素分析

(一)模型及变量选取以往对于保险购买意愿的研究多采用二元选择模型,由于新疆兵团与地方农村在农业保险制度上差异的存在,以是否购买农业保险作为二元选择模型的因变量无法正确地反映棉农的真实购买意愿。因此,本文考察新疆棉农购买农业保险意愿,运用Binary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对新疆棉农是否愿意购买农业保险影响的因素。以棉农是否愿意购买保险作为因变量,将愿意购买定义为y=1,将不愿意购买定义为y=0。根据理论模型假设,影响新疆农户购买农业保险意愿的解释变量可能包括农户个人特征,农户家庭特征,保险认知及保险供给制度特征。具体包括:年龄(X1)、受教育程度(X2)、棉花种植面积(X3)、家庭收入(X4)、棉花收入比重(X5)、灾害损失比重(X6)、保险供给制度(X7)等变量。

(二)回归结果分析运用SPSS21.0软件,对新疆棉农购买农业保险意愿的影响因素进行Logistic回归,得到回归方程为。在上式中,由回归系数判断,对新疆棉农购买农业保险产生正向影响的因素有:家庭收入(X4)、棉花收入比重(X5)、灾害损失比重(X6);负向的影响因素有:年龄(X1)、受教育程度(X2)、棉花种植面积(X3)、保险供给制度(X7)。其中,X3、X4在1%的水平下显著,X2、X7在5%的水平下显著,X1在10%的水平下显著。对棉农购买意愿的影响最大的是保险供给制度(X7),系数为-2.097,其次是棉花收入比重(X5)、家庭收入(X4)。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棉花种植面积(X3)对棉农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产生负向影响,与预期结果相反。这表明,规模越大的农户遭受自然灾害的损失越严重,随着新疆棉花种植面积的增大,棉农进行农业生产的经验可能相对比较丰富,抵御自然风险的能力和经济实力也越强,即使遭受一定的灾害对其整体经济实力影响不会太大。因此,种植规模越大的棉农越不愿支付更多的成本用于购买农业保险,当然,X3的系数仅为-0.045,进一步说明,种植规模的大小并不是购买农业保险与否的较大影响因素。家庭收入(X4)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支付能力的高低。由于农业保险的价格(保险费率)相对较高,是一般财产保险费率的十几倍,较低收入水平的农户缺乏支付农业保险费用的意愿,但随着家庭收入的不断增加,对农业保险的支付意愿将越强。但X4的系数仅为0.62,这表明,家庭收入对农户购买意愿的影响相对有限。一般而言,棉农对风险及保险的认知会随着受教育程度的提高而增加,即受教育程度对棉农指保险的意愿为正向影响。然而调查结果恰恰相反,受教育程度(X2)越低的棉农,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反而会更强烈。这可能是随着农户受教育的提高,对政府相关政策的认知提高,尽管国家对新疆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不断加大,但近年来较低的贴付比例和不断增加的棉花收入相比,会使受教育较高的棉农选择放弃购买农业保险。相反,受教育较低的农户更倾向于接受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政策,更容易选择购买棉花保险,与预期方向相反。只是X2的系数仅为-0.569,影响作用相对较小,由此显示,受教育程度并不能完全决定购买意愿的大小。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保险供给制度(X7)对棉农购买农业保险意愿的影响是负向的,产生这一结果的原因可能是由于新疆兵团与地方农村不同的生产经营方式和不同的经营制度下,兵团主要的植棉团场实行统一的棉花保险,玛纳斯县棉农则是自主选择、决定是否购买棉花保险,因而,面对强制性的农业保险,兵团棉农可能会产生一定的抵触情绪,尤其是近年来,兵团棉农的经营规模相对扩大,投入较高的保费与有限的保险赔偿相比,兵团棉农更不愿购买农业保险。因此,一定的保险供给制度对于农户参与农业保险意愿的强烈与否起着较为重要的作用。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随着棉农年龄(X1)的增大,所积累的棉花生产经验和掌握的田间管理技能越丰富,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相对越强,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可能相对减弱;相反,年轻的棉农接受新事物的能力较强,风险意识也更强,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可能会更强烈,这与一般性研究结论基本一致,但X1系数仅为-0.052,所能产生的影响作用较小。尽管棉花收入比重(X5)并不显著,但较大的回归系数1.679也间接表明,棉花收入占家庭收入较高比重的棉农有较强的保费支付能力,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可能相对较强,这与预期方向是相同的。

三、研究结论与对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研究结果表明,从回归方程回归系数判断,棉农的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棉花种植规模以及棉花收入比重并不是影响新疆棉农购买农业保险意愿的主要原因,家庭收入才是影响作用较大的因素;而不同的保险供给制度对于一个地区的农户是否购买农业保险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农业保险论文范文第3篇

1.中央和地方财政支持因地制宜,补贴区域和比例相机扩展截止到2014年,在各级财政支持下,我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达到55%~80%的较高水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中央单位甚至全额补贴。以种植业保险为例,2007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的保费补贴比例;2008年中央承担比例增至35%;2010中部10省和西部7省的这一比例又提高至40%,东部地区仍保持35%不变,财政支持体现出对中西部倾斜的政策导向,补贴区域推至辽宁、江浙等东部6省;2011年,保费补贴比例变动较小,财政支持区域继续壮大,增加了山西、广西和中农集团等;2012年中央财政对种植业保险补贴区域扩展至全国;到2013年公共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的体系臻于成熟,形成了补贴品种涵盖种、养殖业和森林、天然橡胶保险,补贴区域覆盖全国的全面而稳定的保费补贴机制。

2.经营费用补贴、税收优惠、再保险支持,多种方式助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财政支持农业保险方式,我国也建立了以保费补贴为主,以保险公司经营费用补贴、税收优惠、再保险、农业巨灾风险分散制度为辅的财政支持体系。在经营管理费用补贴方面,只有北京和江苏等少数省市实施,北京市2011年给予商业保险公司不超过当年经营政策性农险业务保费收入总额10%的费用补贴。在税收方面,对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印花税,对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免征营业税,所得税纳税基数减按90%计征,种植业保险可税前列支25%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同时,政府还通过建立健全再保险体系支持农业保险。2008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建立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2009年提出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2010和2012年提出健全再保险体系。另外,从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2010年、2012年、2013年提出建立健全、逐步建立中央财政支持的和推进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并于2013年实施了《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大灾、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3.财政支持“杠杆作用”凸显,成为农业保险发展的助推器公共财政支持农业保险一方面直接为农村、农业发展注入资金,另一方面调动和激发农户参保积极性,并撬动社会资本流向农村,充分发挥其“四两拨千斤”的“杠杆效应”,成为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助推器。2013年,农业保险承保主要农作物从2.3亿亩增加到11.06亿亩,同比增加13%,占农作物播种面积的45%,小麦、水稻和玉米的保险覆盖率达到了61.8%、64.9%和67.3%;在全国范围推广畜牧业保险,成为全球最大的保险市场。2007年到2013年我国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为51.81亿元、109.52亿元、132.83亿元、133.76亿元、176.03亿元、239.18亿元、360.59亿元,分别是2006年8.5亿元的6.13倍、12.89倍,15.63倍、15.74倍、20.71倍、28.14倍和42.42倍;保险赔款分别为97.47亿元、62.86亿元、88.58亿元、92.02亿元、81.01亿元、129.06亿元、189.63亿元,累计740.63亿元;受益农户累计1.47万亿户次,累计提供风险保障4.07万亿元。①

二、我国公共财政支持农业保险机制的问题透视

1.公共财政支持规模小,与发达国家和理想规模差距甚远我国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的规模与发达国家相比相形见绌(如表1所示)。可以看到2010年以来,虽然保费补贴的绝对规模在保持增加,但补贴额占保费收入的比例却在下降。这说明保费补贴的增加要落后于保费收入的增加,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增加的速度落后于农业保险的发展速度。因此大力增加公共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的力度迫在眉睫,这在2011~2013年的保费深度增加和保费补贴占GDP比重增加中得到证实。

2.公共财政支持农业保险效率较低:品种较少、保障水平和农险覆盖率较低首先,我国尚未建立地方特色险种的中央财政支持体系,中央财政支持的范围仍然较为狭窄,且主要集中于玉米、小麦、能繁母猪、奶牛等主要的种养殖品种,未能实现农险品种全覆盖。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指明了地方特色险种的财政支持方向:由地方财政单独支持,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同发达国家的财政支持的险种数量相比差距较大。例如美国为150多种农保险种提供保费补贴,接近“能补则补、应补即补”的水平,其中,玉米、棉花、小麦和大豆获得的保费补贴金额最高。〔1〕其次,农业保险的保险金额低,难以实现农业保险使命。多数地区农业保险推行目标是“低保费、低保额、低保障、广覆盖”,多以农作物在生长期内的直接物化成本为保险金额,对农户因产量风险和价格变动风险行程的损失无能为力。目前,我国部分地区也开始了收入保障保险和价格指数保险的试点,例如上海安信2008年为雪灾抢种蔬菜提供成本价格保险,2011年在国内首创“夏淡”、“冬淡”绿叶菜生产成本价格保险,安华农业保险2013年在北京试水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但赔付率过高又缺乏财政支持,发展状况不太乐观。再次,农保覆盖率普遍较低,离“广覆盖”的目标差距明显。2010年~2013年我国主要粮油棉作物的保险覆盖率分别为35%、33%、39.14%和45%,而且农业保险覆盖率地区之间差别悬殊。一是粮食主产区、农业大省的农保覆盖率相对较高,例如黑龙江省2012年主要粮食作物的保险覆盖率为平均35.49%,垦区覆盖率为91.56%,非垦区的覆盖率仅为24.12%。农保覆盖率最低的重庆仅仅为0.04%。二是部分农业大省的“天花板效应”使得其农保覆盖率增加较慢。例如安徽和河南的农保覆盖率分别只有77.61%和31.6%,而种植面积较少的海南、上海覆盖率都在99%以上。三是高效、特色农业(如蔬菜大棚、经济林木)的覆盖率较低。例如2011年江苏省高效作物的农保覆盖率仅在30%左右,南京市高效农业的覆盖率仅为3.87%。

3.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率较低,缺乏差异化补贴措施首先,我国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率比较低。随着各级财政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率总体达到了55%~90%的水平,名义比例超过了美国(45%)、西班牙(70%)、日本(51%)、加拿大(50%~60%)②等国家,但实际补贴规模则差距甚远。其次,财政支持的保费补贴率缺乏差异化,仅把全国划分为中西、东部再依险种不同略有差异。以种植业保险的保费补贴率为例,东部地区保费补贴率为55%、中西部为65%;能繁母猪、奶牛等东部地区补贴率为70%、中西部80%。中西、东部10%的差距难以体现不同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财政实力和支持力度、农业对经济增长的支撑程度、农民收入水平、区域风险分布状况、风险分散方式等方面的巨大差异。

4.创新的补贴方式缺乏财政扶持,公共财政支持农业保险体系不够健全国际上公共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的方式较多,如保费补贴、对保险公司的资本金支持、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和涉农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但我国目前较为成熟的方式就是保费补贴,多种形式并行的财政支持体系尚未建立。尤其是再保险和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虽然在连续7年的“一号文件”中一提再提,但政策实施和推广的速度和效率太低。再保险支持力度弱,目前只有部分地方政府采取利用地方财政资金统一投保再保险(如北京市)或者采取政府提供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如浙江、上海)的方式来支持再保险的开展。巨灾风险分散制度也不完善,2013年财政部出台了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但是对风险准备金“由谁出资”、“由谁管理”、“如何运作”、农业巨灾评价体系、如何监管、如何合理确定计提标准等问题还没有完善的制度设计,仅仅是规定了不同地区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标准等事项。缺乏完善的基金管理制度和巨灾风险证券化等健全的风险分散机制。

5.农业保险财政支持制度不健全,委托问题和道德风险涌现首先是政府与保险组织之间“委托-”关系问题伴生。一是政府过度干预问题,承保时,由基层政府进行投保登记,易产生虚报承保面积借以套取财政补贴、基层政府代缴保费强制保险等现象;理赔时,基层政府赔款,易产生克扣、截留、均摊理赔款等现象,有些地方政府甚至在未发生赔款时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费。划拨补贴资金时,政府“拨不拨”、“拨多少”没有标准,不能及时、足额拨付。二是保险公司过度依赖政府问题,保险公司依靠基层政府来收取保费、核定损失、发放理赔款,长此以往,保险公司缺乏提高农险服务水平、积极开展农险业务的压力和动力,弱化了农业保险的作用。农业保险甚至成为保险公司与政府拉近关系或者获取政府财政补贴的工具,其次是农户与保险组织之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涌现。由于农业保险“额小量大、出险分散”的特点,保险组织在核定危险概率、核查出险数量、损失程度等方面存在困难,而农户对保险产品的理解也似是而非、似懂非懂。双方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极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委托-”缺陷和“道德风险”问题导致政府、保险组织和农户之间利益相悖、矛盾重重,降低农业保险效率、使农业保险市场萎缩、制约了农业保险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快速发展。

三、我国公共财政支持农业保险机制的优化和创新

1.公共财政支持农业保险最优规模的确定:不同保障水平下的理想规模在中央财政支持中保费补贴的15种农险品种中的种植业品种:玉米、水稻、棉花、小麦、马铃薯、大豆、花生、油菜和糖料作物(甘蔗、甜菜)等产量比较容易获取,而能繁母猪、育肥猪和牦牛、藏系羊的产量很难获取。由于资料限制,仅以2013年的10种种植业作物产量和实际价格和奶牛年底存量,测算出保障水平分别为60%、70%、80%的情况下,计算各级财政支持的最优规模。假定农业保险的平均纯保险费率为6%(小麦、水稻等的费率平均在4%左右,棉花的费率为6%左右;2014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奶牛保险费率为6%~8%,山东省奶牛养殖业保险费率为6%,内蒙古奶牛保险费率为8%)的条件下,计算出相应的纯保费。〔2〕计算公式为:保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③我国各级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支持的比例在55%~80%,理想的保障水平应不低于60%,因而分别计算在补贴比例为55%、65%和80%时,不同保障水平对应的保费补贴规模极为理想规模(如表2所示)。保费补贴理论规模=理想保障水平下保费*保费补贴比例。

2.提高公共财政支持效率:合理确定财政支持品种、提高保障水平和农险覆盖率(1)合理确定财政支持品种:中央财政保关键、地方财政保特色。在财政支持品种的确定上,要把握抓大放小的原则。一是继续实施对小麦、玉米、棉花、能繁母猪等主要农牧产品的补贴。二是结合各地农业发展状况和经济、财政能力,适当将规模大、产值高、特色强的高效经济作物纳入保费补贴品种。三是对于单一风险、规模较小、损失程度较轻的风险,则可以通过寻求商业保险或者其他危险处理方式进行保障。中央财政支持的重心是全局性、关键性的重点品种,政府要逐步提高支持力度,尤其是中央财政要承担大部分的财政资金支持任务,降低省级的承担比例,根据省级财政能力承担和风险分布状况,适当确定承担比例,市县不承担保费补贴压力(直管县和直辖市除外)。省级财政支持的中心是地方性、经济性和特色性的地方农业特色品种,适当将规模大、产值高、特色强的高效经济作物纳入保费补贴品种。(2)提高保障水平:增强创新型农保险种的财政补贴力度。首先,各级财政要坚持不懈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2014年8月1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大力发展“三农”保险,按照中央支持保大宗、保成本,地方支持保特色、保产量,有条件的保价格、保收入的原则,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拓展“三农”保险广度和深度。保障水平提高主要体现在保险金额由“保成本”向“保产量”、“保收入”转变,要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财政能力、农民实际收入和农险保障需求,有步骤、分阶段的实现保障水平向保障产量和保障收入的阶段性提升。但需要注意的是:提高保障水平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同时使农险赔付率过高,保险组织不能满足正常利润需求。因此,可以通过建立差额累进的补偿方式,合理确定保险组织和参保农户的损失分担比例,使农户自负一定的风险损失。其次,要鼓励和支持创新型的农保险种,如收入保险和价格指数保险等的财政支持力度。创新型的农保产品虽然有省区试点实践,但由于缺乏政府保费补贴和再保险补贴等财政支持举步维艰,政府财政支持的缺位是创新型农保险种发展的短板。未来一段时间,要稳步开展主要粮食作物、生猪和蔬菜价格指数保险试点,创新研发天气指数保险、农村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新型险种,鼓励各地区因地制宜看展特色优势高效农产品保险试点。

3.财政支持的保费补贴比例:实事求是制定差异化的保费补贴率首先,提高财政支持的保费补贴比例是激励农户参保的必要手段。在各级财政支持下,我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达到55%~80%左右,但是补贴是以生产的物化成本和较低的保障水平位基础,因而绝对规模比较低,并不能起到刺激增加农户保险需求的作用。例如人保财险山东分公司2015年将小麦、玉米和棉花的保费分别调整至15元/亩和30元/亩,保险金额分别为375元、350元和500元,费率分别为4%、4.29%和6%。按照山东省财政支持的比例,农户需要承担的保费分别为6.75元/亩和13.5元/亩。如此,农民承担的实际费率达到1.8%、1.93%和2.7%,是一般财产险费率1‰~3‰的数十倍。各保险公司一般对不同省区制定不同的农保费率,政府财政也应综合考虑各地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农业风险区域分布状况、农民的保险意识、收入情况、人口结构等因素,结合地方财政能力确定差异化的保费补贴率。而目前仅仅按照东部和中西部的地理区域不同粗放的区分补贴比例,失之于实、失之于细。

农业保险论文范文第4篇

可由保监会监管,保险行业协会实施搭建类似“全国车辆保险信息平台”的系统,要求保险公司的所有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全部上传该系统,确定该系统存在的保单信息为最终有效保单。其作用体现为:1.将保险业务操作层面的刚性要求体现在该系统上,以在最前端减少承保理赔的不规范数据,如保险公司上传了错误数据则不予承保确认或理赔。对于特殊原因无法正常提供准确数据而导致不能正常确认或者理赔的情况,可由保险公司递交书面的红头文件进行说明,情况属实则予以放行。2.通过该系统可准确采集数据,利于数据挖掘,为财政补贴等政策实施提供可靠依据,也为政府做各项决策提供数据支持。如果仅靠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数据,难免会存在数据被修饰或者保险公司为了自身利益虚报数据的情况,不利于各机关单位掌握最真实的数据,而且对数据做校验也欠缺参照物。3.由于我国政策变动较频繁,很多地方法规都实行的是暂行方法,通过该系统可以很大程度上保证政策执行的及时性和力度。将农业保险政策的变更通知到保险公司后,要求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新其自身的业务系统,逾期若依然按照旧政策做业务,则在连接平台系统时不能正常承保或理赔,以保证政策落实到位。4.该平台系统收集的数据都极其具有价值,可与其他机关单位信息系统进行对接,如财政局、农业局,在一定程度上实行数据共享,利于其他机关单位获取更多有用数据。5.可以提供给外部用户进行承保理赔信息的查询。农户可以用身份证号或者“一卡通”号即可查询承保、理赔状态,使整个业务进展更加透明。

2搭建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平台

由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以保险公司市场化经营为依托,政府通过保费补贴等政策扶持,对种植业、养殖业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的直接物化成本保险。因此政府在该行业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甚至是直接组织并参与经营,而我国政府机关极其庞大,内部又尚未建立完善的工作体制,导致复杂的业务生态环境损耗了政府、业务公司及客户的时间精力,而且部分机关单位从中谋求私益。虽然政府在推进简政放权,但短期里也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及一定范围内起到作用,搭建该平台可使行政办公更加简洁透明化。1)公布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产品信息由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属于是准社会公共产品,属于是公益性保险,且在保险公司所占业务比例并不高,保险公司缺乏足够的热情去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产品推广,而且相较保险公司政府更有义务去推广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农险保险的投保人主体大多为农户,其所受教育水平不高,由政府公布产品信息,能让农户更容易相信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利民性。2)建立保险标的物数据库并在平台上提供信息查询功能目前农业保险一些标的物数据,如实际种植面积等,保险公司是从政府获取相关数据,由政府进行提取,但这样做欠缺时效性,而且在数据做了更新后如保险公司未再向政府提取相关数据,则无法保证准确性。通过对接外部系统搭建标的物数据库,如对接“全国地理信息采集系统”获取耕地面积数据,政府只需保证数据准确,无需做提取数据的繁杂工作并保证了数据的及时性。3)提供投诉渠道可在平台上开通投诉功能,对于业务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调查结束后可公开通报结果,对于他人也是警示作用。这种公开的投诉渠道,也能避免出现一些如打通关系等对于农民来说的额外负担。4)提供参保农户意见栏要最大的提高农户的参与意识,则需要提供给农户发表意见的渠道,将参与了农业保险农户对行业的良好意见作为政府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参保的农户感觉自己得到了尊重,利益能够得到保障,自然会继续参保,未参保的农户也会因此认识到政策性农险的惠民本质。如要更深层次的使用该平台,可考虑将财政、审计、监察、保监等对农业保险有监管权的机构都协调进来,形成一个完整的农业保险行政办公平台,当然这些是以政府机制层面的决定为前提。如果能够成形,就可以一站式的为农民服务,这对农民参保无疑是非常有益的。

3建立保险信用记录平台

2015年1月29日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表了《中国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为该平台的建立提供了有效的依据。保险是作为基于信用的行业,有了大量的信用记录数据,才能更好的规范市场,提高监管。因此该平台的建设不仅是农险,而且是整个保险行业都非常需要的。如果仅仅从农业保险来挖掘信用记录,数据量将会不足,而且农业保险投保主体农户的保险市场行为不如城镇居民,所以农业保险信用记录数据需要依靠整个保险行业,甚至其他行业,如银行来进行挖掘。通过该平台可以对保险市场有以下几点比较明显的作用:1)为保险公司承保理赔提供信用数据依据保险公司业务系统与该平台对接,可在承保及理赔时获取客户往年承保理赔信用数据,来适当降低或者增加核保核赔要求,以达到更加合理的风险管控,和更优质的服务。2)为客户提供保险机构及保险销售人员的信用记录公开保险机构及保险销售人员的信用记录,可在实际业务中让客户有效的辨别虚假销售、误导性销售。对于信用优良或者恶劣的分别进行排名,让保险从业者感觉时刻接受监督,从而自觉规范业务行为。3)对接银行等其他行业的信用记录平台通过这种方式,获取更加立体的客户信用记录,为保险业务提供更加全面的数据决策支撑。如农户的不良贷款记录,可让保险公司评估农户实际能出多少保费,避免出现坏账。

4总结

农业保险论文范文第5篇

农业气象指数保险是一种创新型农业保险产品,它以农作物产量与影响产量的气象灾害因子的计量关系为基础,将农作物气象灾害损失指数化,当指数达到规定的保险赔偿数值程度(触发值)时,投保人就可以获得相应额度标准的赔偿。WorldBank(2007)在“在低收入国家指数保险抵御天气风险”报告中提出,发展中国家实施气象指数保险需要4个步骤,归纳起来就是确定气象风险、量化气象产量、保险合同定价、产品推广普及。就农作物干旱指数保险产品实施的技术难度和重要性而言,本文的研究内容是量化天气产量和保险合同定价,二者包括前后相连的7个步骤或内容,即估算农作物生育期需水量值,测算农作物水分缺失的减产量,建立农作物气象产量与缺水量的相关关系,确定农作物生育期缺水减产临界值,构造降雨因子产量波动模型,建立降雨量赔付指数模型,计算纯保费率。

(一)估算农作物生育期需水量值农作物需水量估算需利用作物系数法。其中,ETC是指估算的农作物需水量值(mm),ET0是指农作物腾发量(mm),KC是指作物系数,可以借助已有资料所记载的某个试验区域得到KC值,然后估算其平均值。关于ET0的计算方法,目前联合国粮农组织(FAO)(1998)推荐用FAO56-PM方法。我国学者徐俊增等(2010)在分析实测参考作物蒸发蒸腾量变化规律基础上,评价了目前的11种日ET0计算方法。结果表明,FAO56-PM方法与实测值最接近,本文也建议采用FAO56-PM方法的Penman-Monteith公式进行ET0的计算。不过,由于Penman-Monteith公式计算的是农作物日腾发量(mm),所以需将计算出的农作物日ET0值逐日合计为农作物生育期(或者某个重要阶段)的ET0值,然后根据(1)式计算出农作物生育期(或者某个重要阶段)的需水量ETC。由于各农作物生育期时间长短、气候条件各异,因而各阶段需水量有很大不同,气象指数保险产品设计需要关注需水量最多的阶段,如小麦、玉米、水稻需水量最多的阶段是抽穗至成熟期,即灌浆阶段。

(二)农作物水分缺失减产量的确定王素艳等(2003)通过气候生产潜力的逐步订正法,分离出水分对农作物生产潜力的影响。经水分订正后得到的气候生产潜力则表示水分对农作物最高产量的影响,若水分不足,则反映干旱对气候生产潜力所引起的减产。本文将采用逐步订正法计算气候生产潜力,其计算顺序与内容为:第一步计算光合生产潜力。光合生产潜力是假设农作物在各种环境因素(如温度、水分、养分等)都处于最适宜、最协调状态条件下,农作物通过光合作用而达到的最高产量,也叫作作物产量的理论上限。假定光合生产潜力:Y1=F(Q),Q为太阳总辐射。第二步计算光温生产潜力。光温生产潜力Y2是在最优质的土壤条件及其最佳管理方式下,水、肥充分满足作物生长发育的需要,仅由当地光温条件所决定的农作物产量的理论上限。假定光温生产潜力:Y2=Y1•F(T),T为温度,理论上F(T)最大为1。第三步计算水分生产潜力。气候生产潜力的计算是在光温生产潜力基础上乘以水分修正系数完成的。水分有效利用状况由降水和蒸发对比所决定,当降水和蒸发与作物生长需水过程完全匹配时,则水分生产潜力最高。推理可得水分生产潜力:Y3=Y2•F(W)•Ky,其中,W为水分,Ky为水分—产量反映系数(产量对水分的反应系数)。影响农作物生长的气象条件还包括相对湿度、风速等,鉴于它们对水分生产潜力影响不大,对农作物干旱指数保险产品设计的影响也不大,所以本文不再对包含相对湿度、风速的生产潜力进行研究。

(三)确立农作物缺水量与气象产量的相关关系农作物生育期的缺水必然会引起产量的减少,确立气象产量与缺水量的计量关系是农作物干旱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的关键步骤。第一,以Pr表示实际降雨量,以Pl表示缺水量,ETC是前文提到的农作物需水量值,由于ETC设计中已含有“土壤热通量”变量,因此这里暂不考虑土壤有效底墒的作用。若不考虑土壤有效底墒的作用,则表达缺水量的等式。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在这里对作物趋势产量预算与计算方法作了进一步的优化。在以往趋势产量预测与计算时,由于个别年份农作物产量的缺失及数据的非时间序列、非平稳性等问题,若直接应用回归分析往往会导致“伪回归”现象,致使分析的结论无效。不过,运用协整检验能验证单整阶相同的变量之间是否存在一种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即选取的变量是不是影响作物产量的主要因素,通过这种检验方法能提高趋势产量模型的精准度。因此,本文在对作物趋势产量预算与计算方法上进行了优化与创新,也就是对历年农作物年产量数据进行平稳性的单位根检验,并运用最佳准则函数定阶法即AIC准则(或相关性检验)确定模型的阶数p、q。运用构建的模型进行估计和预测产量,然后确定最佳模型。针对构建的模型进行协整性检验,得出模型的具体数值,然后对自变量和因变量进行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

(四)确定农作物生育期缺水减产临界值确定农作物生育期缺水减产临界点的目的是确定气象干旱保险指数保险产品赔付的触发值。不同农作物的生育期根据需水量可划分不同阶段,例如北方冬小麦的生育期T可划分为播种期、越冬期、返青—拔节期、灌浆期等4个阶段。不同生育期内缺水变化对产量的影响可用Fisher.R.A积分回归模型来表示。

(五)构造降水因子产量波动模型对于一般的单产波动模型,分为参数模型和非参数模型。参数估计方法就是首先假定单产波动模型的分布函数形式,然后利用数据拟合估算出该分布函数的参数,确定模型的具体形式。非参数模型方法的运用在近两年的研究中有所增多,但是在农作物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的设计中,非参数模型运用一直很少。究其原因,天气指数的系统特征和动态特征都随着空间坐标的变化而变化,且其概率分布大多数拟合于特定的参数分布模型,不适合非参数模型,这也是国内天气指数保险产品研究中非参数模型运用不成熟的体现。因此,本研究采用参数模型来构造降水因子产量波动模型。本文采用Sherrick(2004)确定最优模型的方法:先用矩比率图作为模型选择的粗略标准,然后结合AD检验选择最优模型。

(六)建立降雨量赔付指数模型本部分是建立预定触发值和保险赔付额的量化关系。根据步骤(4)划定的生育期降雨量考察阶段,将农作物某个生长阶段需水量值设定为y,同时令y''''w=Yw/Yt,针对需水量y,可以将降雨量yi根据降水多少在0与y之间分为多种情况。

(七)计算纯保费率目前,农业保险纯费率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经验费率法和单产分布模型推导法。这两种方法理论上各有优缺点,其中经验费率法是利用“收支平衡”的原理,体现了对价交换原则,它是依据个体或地区的历史损失数据进行费率核算,将个体或地区历史损失率的平均值作为当年损失率预测的一种费率厘定方法。经验费率法可以提高费率厘定的精确性,适用于长期性、完整性、高质量的历史数据。单产分布模型推导法则是基于统计学和概率论,通过对某地区或个体作物单产波动的概率密度函数的确定来进行费率厘定,该方法理论严谨,数学推理性强,适用于没有“高质量”历史数据的情况。由于目前我国单产历史数据质量不高、且连续性不够,所以本文采用单产模型推导法。对农作物的单产分布模型可从参数方法和非参数方法分别进行确定,然后从中设计较优的农作物单产分布模型。本文对参数方法主要运用正态分布、偏态分布、正态化Logistic分布、Weibull分布进行参数估计,非参数方法主要选择比较流行的Kernel核密度估计法对参数进行估计。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现在的农业保险产品是保成本,由于保障水平低,保成本的农业保险已经遇到了市场需求的挑战,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的引入有助于我国农业保险的保障程度由保成本转向保产量。通常情况下,要对纯保费进行风险修正,修正的方法多采用夏普比率法,即根据历史赔付的方差来估计附加保费。此估计法的主要理论基础是赔付款有极大概率会落在“赔付预期”及其往上一个“标准差”之间(即最高可能赔付),承保人决定投保人为此应该付出标准差的小部分为附加保费。

二、结语

农业保险论文范文第6篇

(一)重大灾害应对机制得以建立。为了应对突发性灾害、抢占最佳的救灾时机、尽快恢复农业生产,我区各级政府已开始尝试利用市场化运作分散化解灾害损失,建立重大灾害应对机制,发挥保险在抗灾救灾中的特殊作用,以此缓解政府的救灾压力。

(二)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逐步开展。2007年,新疆成为全国农业保险试点省份后,针对棉花保险和能繁母猪保险开展了试点工作。[2]凭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新疆农业保险进入恢复发展阶段,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险收费规模逐步提升,农业灾害应对能力得以提高。2007年,新疆棉花参保面积为984万亩,能繁母猪参保头数为21.82万,农业保费总额达到7.57亿元,居于全国首位。2008年里,种植业中的玉米、水稻、小麦以及大豆、花生、油菜等油料作物,养殖业中的奶牛等被列入农业保险险种范围内。同年,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内的农作物参保面积为3586.32万亩,牲畜达到38.69万头,有279.88万户的农户选择了参加农业保险,保费金额上升至13.5亿元。[3]截至2009年,新疆农业保险的参保面积为2200万亩,对国计民生有重要影响的农作物基本都参加了农业保险,占全疆农作物总面积的四成以上;参保农户达到432万,占全疆农户总数的九成左右。[4]

(三)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逐步成熟。我区农业保险目前除了有政策性保险外,还包括由县级财政支持的县域政策性保险及商业保险。2008年新疆农业保险结构如下。我区实行的是以政府引导为主,市场参与为补充,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农业保险运作模式。保费资金的承担主体主要是中央、自治区各级财政以及农业保险投保人,实行“低保费、低保额、低保障、广覆盖”的经营原则。

(四)农业保险已取得初步成就。目前,我区农业保险的保额确定标准为两类。一类是种植业保险中保险标的在生长期限内的物化成本,另一类是养殖业保险中的个体生理价值。以棉花和能繁母猪为例,自治区政府做出统一规定,棉花保额为400元,保费为28元;能繁母猪保额1000元,保费60元。[5]其他险种由承保公司和当地政府协商决定。2007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对棉花保费分别补贴25%;对能繁母猪保费分摊比例由中央、自治区、农户分别承担,比例依次为5∶3∶2。2008年,中央对奶牛的补贴达到30%,同时将种植业的保险补贴比例调至35%。到2009年,新疆种植业保险费用补贴比例增至40%,呈逐步上升趋势。

二、新疆农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政府补贴不到位。政府补贴不到位是新疆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首要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在2008年印发的《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新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费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分别各补贴25%,其余50%由地、州、市、县(市)财政和农户、收购企业等共同承担,具体承担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到了农户一级,需要承担20%左右的保费。而目前我区农业保险保费的收集方式是以生产队长、村委会向投保农户代收的形式进行的。这不仅导致保费收缴周期长,难以及时足额转划给保险公司,而且在客观上增加了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不足的可能性。虽然保险公司和各级政府也就这一问题展开积极讨论,但终因农户缴费能力较低或者积极性不高而别无他法。最终影响了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同时,我区各级政府对农业保险补贴的资金缺乏灵活性。《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级政府按照本级提出的保费补贴年度计划,于当年8月底前,逐级向上级政府提出下年度预算申请。由自治区财政根据财力可能,确定保费规模,安排下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并向中央财政申请下年度保费补贴资金。未按规定上报农业保险年度计划和出具本级政府保费补贴资金承诺函的,自治区财政不予安排保费补贴资金。”这就是说去年的财政预算决定了今年的保险补贴费用,当年的新增保户无法享受到政府的财政补贴。农业保险收费难的问题没得到根本解决。尽管分级确定、收集保费的方式在操作上便于施行,但是耗时耗力,必然降低资金的使用效率。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性质决定了其推广必须得到政府的支持,同时还要出台相关措施促使农民增收,从本质上解决农业保险补贴不到位的问题。

(二)保险范围需要扩大。我区农业保险从产生以来,一直实行“低保费、低保额、低保障、广覆盖”的经营原则。在灾害发生后,所获得的赔偿也仅能满足农业的简单生产。全疆现阶段的农业保险险种,保险的金额仍处于较低水平,确定种植业保险的物化成本仍控制在实际成本的75%之内。以棉花为例,实际物化成本为每亩480元(其中滴灌棉为580元),而现行的保险金额大多在200元左右,上限为400元。油菜、甜菜、小麦的保额为每亩100元左右。养殖业的保额标准也偏低,最高为个体的生理价值的75%左右。这意味着一旦造成保险标的全损,参保农户获得的补偿难以维持农业再生产。但如果刻意提高保险金额又会造成保费过高,保户弃保的结果。同时保险公司更难以收取保费,面临的经营风险更大,经营积极性被严重削弱。此外,农业保险的范围偏窄,许多农业灾害不在保险范围之内。目前的种植业保险只对处于生长管理期(5月—8月)的农作物提供保险,排除了病虫害、旱灾以及收获期的风险。事实上,收获期是最容易产生农业风险的时期。同样,病虫害造成的损失也往往较为严重,某些时候甚至超过了生长管理期的风险损失。但是现行的保险范围没将这一部分囊括进去,使得在灾害发生后,参保农户的损失不能被最大化补偿。

(三)风险转移制度缺失。从1990年至今,新疆气象灾害发生频繁,灾种增多,灾情趋重,农业农牧区灾害问题相当突出。这在客观上使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增大,也导致了农业赔付率的上升。无疑在政府财政补贴不到位的情况下,影响到农业保险的发展。新疆自2000—2008年农险平均赔付率为68.75%,历年最高赔付率达75.42%,超过了保险界公认的70%临界点。同时,前述新疆保险费用难以及时收缴足额转划给保险公司,再加上农户根深蒂固的在受灾时依赖政府救援的观念,严重降低了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因此,风险转移制度亟待建立。

(四)监管机制亟待完善。当前,我区对农业保险的监管分散于财政、审计、监察、保险业监管等诸多部门之中,并没有形成一套统一集中的监管体系。多头监管的形势严重制约了农业保险外部监管的有效性,对农业保险的发展起到了消极作用。

三、对策建议

为加快新疆农业保险发展步伐,促使新疆农业保险模式实现由完全政策性向政策性指导下的商业性转变,以使本文所设想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和在其模式下的运行机制得以良性运转,更好的来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顺应农业保险发展的趋势,更好地满足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本文从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户三方面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政府方面:(1)加快法制体系建设。新疆政府应该联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制定在新疆开展农业保险的相关法律,为农业保险在新疆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6](2)加强扶持力度。一方面政府要为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户提供保费补贴;另一方面政府要给予保险公司政策优惠。(3)加大政府对灾害次数及程度的统计。政府应加强各种农作物或者牲畜近十年的灾害种类、灾害发生次数、灾害的危害程度的统计工作,使农业保险费率的制定有据可循,也可以降低不同地区保险费率不同给农户带来的不平衡感。

(二)保险公司方面:(1)加强宣传,提高农民参保积极性。具体做法如下: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户对农业保险风险分散作用的认识;做好无赔款农户工作;提高保险公司服务的诚信度。(2)敢于创新保险险种。一方面对农业保险的险种应顺应时代的发展,扩大到更广的范围,或者是涵盖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对收入保险的投保应该纳入农业保险的险种中来,并应作为重点的险种加以研究和推广。比如:团体收益保险;作物收益保险;收益保障保险;收入保护保险;示范园区或设施农业总收入保险等。

农业保险论文范文第7篇

(一)开展特色产品试点,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和渗透度在做好国务院、四川省安排的传统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品种的同时,成都市紧紧围绕粮油、蔬菜、畜禽三大主导产业和花卉苗木、伏季水果、茶叶、猕猴桃、食用菌、中药材、水产七大特色产业,通过市和区(市)县两级财政补助的方式,自主研发试点具有地方特色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2007年以来先后开设水果、蔬菜、食用菌、水产品、有机农业、小家禽等10个地方特色保险品种。特别是为避免“菜贵伤民、菜贱伤农”,2013年2月在全国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中率先开展蔬菜价格指数保险,以蔬菜离地价格作为蔬菜价格指数保险理赔参数,根据保淡期和保收期蔬菜生产环境和市场风险,开创性地设计了承保、理赔方案并开展试点,2013年度全市共承保7.8万亩蔬菜,实现保费收入1453万元,为农户提供风险保障1.1亿元。2013年6月,中航安盟财产保险公司创新性地在成都市开展育肥猪价格指数保险试点,以育肥猪价格与玉米价格比价作为保险理赔参数,当育肥猪出栏日前四个月的平均猪粮比价低于保单载明的约定猪粮比价时,由保险公司对投保的育肥猪养殖人进行赔偿,有效防止猪肉价格波动风险。

(二)做好协调服务,提升保险机构的承保能力和服务水平为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公平、公正、有序开展,成都市按照市场化原则引入7家保险公司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并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根据承保任务,协调督促各保险机构完善在各区(市)县的分支公司、乡镇保险服务站和村级保险服务点,配置具有较强工作能力和丰富经验的服务团队,配备完善查勘设施设备,与政府设立的各级保险代办服务网点紧密合作,实现农村保险服务网络全覆盖。同时,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协调沟通机制,及时解决试点中遇到的各种矛盾问题,积极引导各保险机构分乡镇、分区域对各级保险从业人员进行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宣传、承保、查勘、定损、理赔以及相关政策的业务培训,切实做到“五公开、三到户”①。

(三)深化银保财互动,促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为促进农业保险、涉农信贷和财政补贴机制良性互动,成都市对已开展的农业保险试点品种,按照“政府引导、配合联动、自主决策、风险可控”原则,大力推进银保财互动试点。鼓励银行优先支持符合信贷条件、有贷款需求的参保农户、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将其投保情况作为授信要素,在同等条件下放宽抵押担保条件,简化贷款审批流程,优先审批发放贷款,充分体现农业保险在信用评估中的作用。保险机构按照农业保险政策和银保互动要求,协助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和受理投保人事故报案,核定索赔申请,保险赔款优先用于偿还贷款。为推动该工作,市级财政按照银保财互动试点贷款平均余额的2%对经办银行和保险机构给予奖励,截至2013年底全市通过银保财互动试点融资超过2000万元。

二、成都市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取得的成效

从2007年开展试点以来,成都市始终坚持政府补贴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在尊重农户和保险公司意愿的基础上,大胆创新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品种,通过不断完善财政补贴激励措施、规范保险操作流程和加强保险服务网络建设,形成了一套切实可行的办法制度,已成为中西部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农民的保障水平最高、险种最多、覆盖面最广的城市。一是拓宽了农业保险险种和做大了保费规模。截至2013年底,成都市已在14个郊区(市)县全面推行政策性传统农业保险险种8个,自主探索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业保险险种10个,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规模从2007年的0.9亿元发展到2013年的4.93亿元,累计实现保费收入15.45亿元,其中,传统政策性农业保险累计实现保费收入11.39亿元,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品种累计实现保费收入4.1亿元,累计为全市1100万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330亿元,挽回农业生产经济损失7.4亿元。二是规范了保险理赔服务程序。经过几年实践,成都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创了村组收费、乡镇统保、县级核实的“承保三步工作法”和农民申报、乡村核报、乡镇初审、县级查勘、市级核查、张榜公布、理赔兑付的“理赔七步工作法”,实现了从宣传动员、承保、查勘到理赔的全流程公开阳光化操作,既提升了保险机构的服务能力,又促进了农民减损增收,投保人和承保人都充分感受了到政策性农业保险带来的实惠。三是促进了现代农业快速发展和农民增收。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深入实施有效促进了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实现了农业保险与都市现代农业的良性互动发展。截至2013年底,成都市实现农业增加值353亿元,同比增长3.6%。其中,绿色有机农业产值达36亿元、现代种业产值达56亿元;粮食总产量、蔬菜(食用菌)总产量和肉类总产量分别达到255万吨、530万吨和104万吨;累计建成高标准农田349万亩,发展成片示范基地134万亩,土地规模经营比重提高到52.8%;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2985元,同比增长12.9%,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由2007年的2.63:1降低到2013年的2.31:1。据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的研究,成都是全国唯一在经济快速增长同时城乡收入差距呈缩小趋势的特大中心城市。

三、成都市深化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进一步举措

通过近几年的探索,成都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农业农村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不足,如保险种类、范围尚需进一步拓宽,财政补贴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承保公司的业务范围、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拓展和提升等。下一步,成都市将继续开展农业保险创新试点,不断增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在稳定农业生产、增强农业抵御自然风险、疫病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一是进一步拓展保险品种范围。按照都市现代农业同步发展需要,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农业保险险种从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向设施农业、高端产业延伸,适时启动茶叶、花卉、中药材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进一步扩大现有保险险种的种类和范围,进一步降低农业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二是进一步加大财政补贴力度。严格落实强农惠农各项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切实减轻基层和农民的保费负担。特别是针对2014年四川省财政已根据经营情况对部分险种保额和费率进行调整的情况,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对特色保险险种保费进行补贴。三是进一步支持保险机构拓展业务范围和提升服务水平。鼓励在成都的保险机构积极拓展业务范围,自主开发涉及农用机械、农用设施设备等农业生产生活资料、农产品储藏和运输、农产品初级加工、农业信贷、农产品销售等财产保险品种,逐步探索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以及其他涉及农民的生命、健康和意外等商业性人身保险业务。同时,全面加强从业人员的素质培训,进一步提升承保到户、及时赔款等服务水平。

四、对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推动都市现代农业发展的几点建议

农业保险论文范文第8篇

(一)对于保险责任认定的满意度保险责任是灾害损失发生后,保险公司进行查勘定损的主要依据,是连接保险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利益纽带。损失发生后,保险公司对于损失的合理判断并及时给出赔偿给付的结论是保险公司的义务,但在现实中,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刻意规避其中的免责条款、诱导农户购买和误导其正确理解保险合同条款的现象屡见不鲜。农民对具体保险责任的满意度。

(二)对于农保价格的满意度农业保险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农业保险的价格构成具有特殊性。我国虽然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但对于农业保险的主要购买群体农户而言,其自身可支配收入低,对保险价格非常关注。对保险价格的满意度见表1。

(三)对于理赔问题的满意度在灾害发生损失造成之后,及时到达灾害发生地点进行处理是非常关键的一个步骤。在现实中,损失发生地一般是位置偏远、环境复杂的农村地区,并且保险公司存在物力、人力和财力等多方面限制,在损失发生的第一时间,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无法立刻到达现场进行查勘定损;农户对于农业保险的理赔服务满意度较高,因为只要支付相对较少的钱就可以在灾害发生时获得足够的赔偿,这种以“小支出”获得“大回报”的形式是农户所乐意接受的。

二、实证模型

(一)模型选取针对前文分析,现利用Probit模型对农户是否购买保费补贴政策下的农业保险行为进行分析。[4]一事件发生与否,可以用1或者0来表示,分别称为响应(response)1和响应0,用以描述该事件的模型就称为二元选择模型,而Probit模型就属于二元选择模型。[5]Probit被设定用于分析在两种可能性中进行选择的定性数据,该模型提供了一种将x1和x2两项指标的问题以及特征y是否发生的概率之间关系加以量化的办法。Probit模型采用如下函数形式。用合适的非线性因子进行加权以后,系数βj衡量的是概率因x变动而发生变动。正βj表明x的增加将导致相应概率的提高,负值则表明情况相反。

(二)数据以及变量的选择该研究的数据来自于2013年10月对于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的随机抽样问卷调查。样本共采集430份,有效问卷302份,其中购买农业保险的用户有106(35%)户,不购买农业保险的用户有196(65%)户。[6]在保费补贴政策实行的情况下,对于农户而言,购买农业保险的影响因素很多,主要包括农户的总体耕地面积、农户对保费补贴政策的认识程度、农户自身的社会经济特性以及财政对其补贴与否等。以上描述性的统计特征,见表2。

(三)模型结果分析运用EVIEWS3.1构建Probit模型,通过对180个数据进行分析,研究在财政保费补贴前提下,分析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影响因素,以确定对于农户而言,哪些因素对于其购买农业保险的影响更大。通过表4,我们可以看出运用Probit模型对于数据的拟合效果较好,拟合优度R2为0.8916,似然比统计量为24.9533,并且在1%的置信区间上显著。从模型估计结果中可以看出,农户总体耕地面积、对于农业保险保费的满意程度、对于购买保险的重要性以及农户自身的社会经济特征都对农户是否购买保险具有很强的统计显著性影响。从表3中可以看出农户认为购买保险将对自身生产、生活具有重要性这一因素对于农户购买农业保险有促进作用,这一点也与我们在表1中预期相吻合,可看出农户认为购买保险的重要性增加1%,则其购买保险的可能性将增加11.17%,农户的务农时间、农作物纯收入占总纯收入的比重以及农户对于现行保险保障水平的评价都与预期相一致,[7]而总体耕地面积、农户认为现行保费是否合理和是否有政府财政救灾补贴是与预期相反的,被调查农户的家庭规模、农户年龄以及受教育年限,我们也可以从表3中看出,农户的家庭规模越大,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可能性就越小,这可能与农户家庭负担有关;而农户的年龄越大,受教育年限越久,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可能性越大,这应该与农户自身的经验相关,与现实相符合。[8]

三、政策建议

(一)保障保费补贴政策资金落到实处农业保险成本高、风险高、收益低的特点决定了它的发展少不了政府财政的补贴支持,但在现实中,一些保险公司却假借政策优势,克扣、挪用、滥用补贴资金。[9]在这种背景下,政府和相关保险公司应该秉持“公开透明”原则,从健全制度的角度入手,做到政策公开、承保公开、理赔公开、服务公开和监管公开,保证补贴资金得以落到实处。[10]

(二)健全保险条例,完善经营管理观察近几年农业保险政策的实际运营状况,我们发现其在保险条款方面仍存在不足,有关政府和具体实施的保险公司应该比较国际农业保险条款,吸取其成功之处,并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保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条款更加合理高效。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能力的提高对于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的继续发展意义重大,对于政策变动和与农户相关的举措出台时,保险公司应该及时出台相应的宣传推广方案,保障农户的知晓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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